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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法子

 

    持佑锥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法子
    第一条(主张和凭据)
    为了深入本市户籍治理鼎新  ,美满居住证造度  ,吸引人才来沪  ,凭据有关司法、律例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划定》  ,结合本市现实情况  ,造订本法子 。

 
    第二条(领导准则)
    依照权势与使命相对等的准则  ,尝试年度总量节造、依照前提受理、顺次轮候办理 。对峙政策公开、尺度统一、法式规范、办理方便 。
 
    第三条(合用对象)
    本法子合用于来沪创业、就业  ,并持佑锥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
 

    第四条(治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掌管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掌管落户工作 。市发展鼎新委掌管本法子执行的政策协调工作  ,凭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  ,并对政策施前进行监督 。住房保险和房屋治理、税务、教育、人丁计生、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  ,掌管做好与本法子有关的治理工作 。
 
    第五条(申办前提)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该当同时切合下列前提:
    (一)持佑锥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
    (二)持证期间按划定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
    (四)在本市被聘用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拥有技师(国度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  ,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
    (五)无违反国度及本市打算生育政谋划定行为、治安治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纪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纪录 。
 
    第六条(激励前提)
    持证人员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  ,能够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沉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嘉奖  ,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度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划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度 ;
    (二)在本市远郊地域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  ,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
    (三)最近陆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均匀工资2倍以上的  ,或者最近陆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业业中级技术、技术或治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  ,技术治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划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度 ;
    (四)按幼我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推算  ,最近陆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划定尺度的  ,或者陆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划定尺度的  ,有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法子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度 。
    前款所称的沉大贡献奖项领域  ,计税薪酬收入尺度  ,技术治理和关键岗位领域  ,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尺度  ,由有关治理部门当令颁布 。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切合本法子划定前提  ,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能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由用人单元掌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申报 。
 
    第八条(申请资料)
    切合第五条划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
    (二)参与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幼我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有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
    (五)现居住地打算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 ;
    (六)自己的或者赞成接受落户的单元、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
    (七)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
    切合第六条划定的持证人员  ,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  ,还该当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资料后  ,对于申办资料齐全的  ,应予受理  ,并出具受理回执 。对申办资料不齐全的  ,该当奉告持证人员补齐有关资料 。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依照划定前提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
    对切合划定前提的  ,该当出具《持佑状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对不切合划定前提的  ,该当书面奉告持证人员 。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佑状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有关证明办理迁徙落户手续 。

 
    第十二条(眷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切合划定前提的  ,能够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不切合前提的能够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未成年子女能够随迁 。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话柄验年度总量调控  ,切合前提的持证人员按划定列队轮候办理 。超出昔时调控人数总额的  ,顺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
 
    第十四条(司法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该当依法推广职责  ,在执行本法子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权柄、索贿受贿的  ,由其地点单元或者监察机关赐与行政处罚 ;组成犯罪的  ,依法查究其刑事责任 。
    持证人员和单元该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虚伪或者伪造  ,取缔其再申请的资格  ,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 。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  ,实时注销 。组成犯罪的  ,依法查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执行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凭据本法子造订相应的执行细则 。
 
    第十六条(试行期限)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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