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执行细则
各有关单元: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
2015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执行细则
第一条 主张和凭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术,加大海表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凭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当局关于深入人才工作体造机造鼎新的有关要求以及有关划定,造订本执行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元应具备的根基前提
申请单元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拥有效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元、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元、合资造事务所以及切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诺言优良,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划定参与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根基前提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切合下列前提之一:
1.在国(境)表获得博士钻研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钻研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钻研生造就单元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表高;竦盟妒孔暄猩Ю;或在国内非“211”高;竦帽究蒲Ю⒀垦换蛩妒孔暄猩Ю,并在国(境)表世界排名前500名高;竦盟妒孔暄猩Ю;或在国(境)表高;竦帽究蒲Ю⒀垦缓退妒孔暄猩Ю唬ú缓笞ㄆ鸬惚究坪虷ND等大局)。
3.在国(境)表世界排名前500名高;竦帽究蒲Ю⒀垦唬ɡ奂圃诠ň常┍斫üΨ蛐肼1年以上;中表合作办学、结合造就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大局)。
4.在国内获得硕士钻研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表进建、做接见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切合上述四项前提的人员最近陆续6个月在统一单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均匀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切合第2、3项前提,在国(境)表高;竦帽究啤⒀考耙陨涎Ю唬ū究蒲Ю⒀垦蝗嗽崩奂圃诠ň常┍斫üΨ蛐肼1年以上;中表合作办学、结合造就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大局),同时最近陆续12个月在统一单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均匀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切合下列前提:
在国(境)表高;竦帽究啤⒀考耙陨涎Ю唬ū究蒲Ю⒀垦蝗嗽币笸希┗蚯泻系4项前提,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自己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让渡、后期资金注入),幼我股份通常不低于30%),同时最近陆续6个月在统一单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均匀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表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档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路、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颁布的学堂名单确认后予以颁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表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颁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表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颁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表院;竦玫难Ю挥κ粲诮逃咳峡傻牧煊。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功夫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元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实现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春秋须距法定退休春秋5年以上。
调派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领域。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元提出申请。单元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元紧缺急需并阐扬沉要作用、拟持久使用的人才。
表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列国驻沪领事馆通过拥有资质的表事服务单元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元需提交的资料
除特殊注明表,所有申请资料均查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元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元汇报。
(三)法人交易牌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誉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表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核准证书)。
申请单元为犯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交易牌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有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交易牌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等证件渣滓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元与留学回国人员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陆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交易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陆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资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表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表毕业证书、成就单;属于进建人员的提供国(境)表进建证明(须附拥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钻研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元赞成调出或已去职证明;在国(境)表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元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掌管人具名的工作证明(须附拥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纪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幼我采办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嫡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嫡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赞成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元赞成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提供成婚证书;仳离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和谈书或法院排解书、判决书。持国表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拥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诞生证明(在国表诞生的,另须提供拥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管单元出具的赞成接管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生活单元出具的生活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幼我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元与签定劳动合同单元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幼我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元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假造内聘用有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功夫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生活单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元先在www.21cnhr.gov.cn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有关信息,而后备齐有关书面资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元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且切合法定大局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齐全或不切合法定大局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奉告必要补正的全数资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烧毁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资料进行整顿、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数申请资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表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表国专家局)依照划定,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实现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表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定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丁治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丁治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凭据审鉴定见在5个工作日内实现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造作。
(七)申请单元凭有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徙、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凭据本市有关划定尝试年度总量调控,依照审核通过的先后挨次,自动进行列队轮候。超过昔时调控总量的,持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顺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造作。
第九条 眷属随迁前提
切合落户前提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成婚,春秋距法定退休春秋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通常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领域。
回国后成婚的配偶依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诞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诞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依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表诞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眷属随迁需提交的资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表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纪录)、子女诞生证明(子女在国表诞生的,提供国表诞生证明和拥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观光证)及签证、出入境纪录); 16周岁以上、在通常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元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元交易牌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元公章);原来在表省市有工作单元的,提供原单元赞成调出或已去职证明。
(四)烧毁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烧毁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司法责任
申请单元和留学回国人员该当遵守有关司律例定,为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掌管,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凭据其情节轻沉,暂;蛉〉奁渖昵胱矢,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伪资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执行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执行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表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掌管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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